|
环境污染 法律无奈
关于请求对公益诉讼等立法立案审理的建议
尊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、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国
务院法制办、国家环保总局:
各位领导您们好!环境污染是建议人最为关注的一块。
一、矿山粉尘、噪声污染案例:
建议人在2002年6月14日因仁和镇10余家矿山行业粉尘、噪声污染环境
20余年的违法行为,把负有监管职责的杭州市余杭区环保局告上法庭(行
政起诉状附后)。同年7月16日,余杭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。庭审当天
新华社、省、市新闻媒体参与旁听、报道。国家环保总局解振华局长曾对
此案批示:“请法规司阅,这是一件好事,望认真研究,将此事变成促进
严格执法,环保局与群众共同执法的动力”。诉讼期间余杭区环保局、仁
和镇政府专门组成领导小组进行整治。 行政诉讼,使污染了20余年的粉尘噪声得到了明显改善,矿群附近万
余居民找回了清新的空气。
二、一级水源保护区污染案例: 2003年8月12日建议人以标题《一级水源如此保护》(附后),向有关
部门反映东苕溪水污染状况,请求整治的建议书。2003年12月12日把负有
监管之责的浙江省政府、省环保局告上法庭。2003年12月16日杭州市中级
人民法院(2003)杭行告字第7号《行政裁定书》(附后)认为:起诉人与
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,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,裁定
不予受理。 建议人对杭行告字第7号《行政裁定书》不服,于2003年12月30日上诉
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(行政上诉状附后)。在长时间的等待后,到2004
年5月11日上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才拿到浙江省高院(2004)浙行受终
字第6号《行政裁定书》(附后)。该裁定书认为:“建议人(原审起诉
人)在2003年8月12日的《一级水源如此保护》建议书中,因把浙江省环保
局名称放在建议书的后面,是建议人未向省环保局正式提出过整治东苕溪
水域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表示,据此,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、维持原裁
定。
三、对粉尘噪声、水环境污染案例的看法: 建议人2001年9月18日以标题为《粉尘噪声何时休?》建议书(附
后),向抬头为:杭州市政府仇保兴市长、余杭区政府何关新区长、仁和
镇政府卢红星镇长,文章最后的“呈”对象为:杭州市环保局、余杭区环
保局,反映仁和镇矿山行业粉尘、噪声污染请求整改的建议。请求整改无
果后,在2002年6月14日将余杭区环保局告上法庭。余杭区法院立案受理并
在同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。同年8月21日以(2002)余行初字第19号判
决。 浙江省高院(2004)浙行受终字第6号《行政裁定书》认为:建议人
《一级水源如此保护》的建议书,将省环保局未放在“抬头”位置,而放
在最后为由,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。与省高院裁定结果不同的是,建
议人在2001年9月18日,在《粉尘噪声何时休?》建议书中,将放在文章最
后的余杭区环保局告上法庭,余杭区法院立案并公开审理、判决。同是法
院结局完全不同,令人难解? 杭州市中院(2003)杭行告字第7号《行政裁定书》则以建议人(起诉
人)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,不予受理。 同样污染案例,为何省、市、区三级法院三种不同判决(裁定)? 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,法院对公民个人提起的环保类公益诉讼是立案
审理。在我国由于相关法规的欠缺,对公民个人提起具有公益性诉讼类的
案件,法院可随心所欲或视“情况”而定,立案审理或不予受理。
四、建议修改《民事诉讼法》、《行政诉讼法》,对公益诉讼立案审
理: 在我国行政诉讼缺乏对公共利益渠道的保护诉讼。公益诉讼,即不是
为了自身利益而提起的民事诉讼,对公益诉讼,法院经常不予受理,依据
的是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08条的规定“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
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”。公益诉讼原因有多种,比如环境污染但又没有直
接侵害某个具体公民或其他法人组织等。而环境污染与社会生活关系密
切,但又没有直接的诉讼提起者,因而公益诉讼就无法提起。公民个人提
起公益诉讼,法院又不受理,那么人民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。 公益诉讼一般可由检察院提起,但也存在着缺点,影响大的案子,检
察院会起诉。可在现行的社会环境中,侵害公众利益的事件发生后,有关
的职能部门会尽一切所能,保持“事件”的平静,而此时检察院也视情不
会多管“闲事”。 对此,公民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法院也应立案审理,唯有如此,有关
职能部门的行政行为才能受到监督,公众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确实的保
障。
五、建议修改环保法规,加大对污染者法律、经济惩罚的力度。 违法成本低、守法成本高的“现象”继续演绎,导致环境污染日趋严
重。现行的环保法规对污染者惩罚太轻,治理污染的投入比行政罚款高数
倍甚至几十倍,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,污染制造者宁愿认罚也不守法。 一些污染企业在当地是英雄,政府的红人,在借口发展经济的口号声
中,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走先污染后治理、先发展再保护的弯路,在这样的
社会环境里,环境污染不是偶然而是必然的现象了。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。然而在环境执法工作中有
法不依、执法不严、违法不究等消极执法或行政执法不作为的现象依然存
在。
六、建议人简介、心愿: 建议人:男,农民,现年38岁,初二文化,听力不佳的残疾人。从92
年开始到今对环境污染、破坏耕地、林地、工程质量、偷逃税等百多桩各
种违法行为,提请有关部门查处。管“闲事”的10余年间在威胁、恐吓中
度过。98年曾被人右眼殴打致轻伤。2003年5月住房曾被人有意放火……。 东苕溪--浙江省政府划定的一级水源保护区。对水源保护区的污
染,建议人历经了书面请求整治、行政诉讼,但仍无法改变继续污染的现
状。由于东苕溪地处杭州、湖州两市交界处,湖州方面所产生的污染损失
转嫁给杭州。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大环境里,要关停、搬迁污染企业, 当地
政府、有关部门无“法”可依? 类似东苕溪两地交界区,一方污染而损失转嫁给另一方的现象,在我
国各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。 亲身的经历,保护环境的坎坷与艰难,深感环保法规、行政诉讼等方
面的欠缺,作为一个农民,现唯一能做到的是向贵单位提如上建议。 关注环保多年,深感公众环保意识淡薄是环境污染的根源。为此,建
议人在2004年5月10-16日,出资壹万元在杭州电视台综合频道刊登内容
“善待环境就是善待自己,农民陈法庆公益传播”的环保公益广告,旨在
教育公众认识破坏环境的危害性,保护环境的重要性。只有提高公众的环
保公德意识,才能保护好自己绿色的家园,让蓝天、青山、碧水永驻。 人类破坏环境,环境必将报复人类。保护环境,严格执法,任重道
远。
建议人: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镇奉口村 陈法庆 邮编:311107 宅电:8639**** 手机:1301898**** 2004年5月18日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