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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环保法》: |
| 第六条: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,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。
第十五条: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,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,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,作出决定。 第十六条:地方各级人民政府,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,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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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宗旨: |
接受全国各地对生态破坏、环境污染的投诉并在网上公布,反馈给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、视情媒体曝光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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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目的: |
| 说百姓想说的话,做百姓想做的事.全心全意护环境,青山绿水留子孙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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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保投诉指南: |
| 请投诉者尽量提供生态破坏、环境污染等相关资料(如图片、文字说明、环保部门污染监测报告等)。可根据投诉者意愿为其保密。投诉与处理情况请点击“环保投诉”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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